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阳光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全国统一招考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4150014128)是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8号。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监督机构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决定招生重大事项,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纪检监督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监督电话:023-49834731。
第四章 招生对象、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招生对象
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八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
学校2025年面向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也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lq.cqcfe.com)查阅。
第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发改委、财政局、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收费。普通类专业学费5000-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书本费600元/生•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际收费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为准,学校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站(http://cwzcgl.cqcfe.com)和缴费现场进行公示。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执行,若录取不满额,则征集志愿。
(二)专业确定方法。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专业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
3.顺序志愿模式:按投档成绩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三)我校大数据与审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会计信息管理3个专业实行财务会计类招生,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学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四)符合国家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校对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五)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代码:510201H;项目批准书编号:PDE50KR3A20241178N)。上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六)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查询系统(https://zslq.cqcfe.com)查询。
第十一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六类情况之外,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
第六章 入学及其他
第十二条 入学
新生于2025年9月(具体时间见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助学保障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缓、减、免、补“八位一体”资助体系,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每一个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20000元)。学校设立校级奖学金,一等2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500元/生•学年。另外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学业发展资助、勤工助学等其他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23-49834729、49655062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https://www.cqcfe.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lq.cqcfe.com/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cqcjzy)
E-mail:cqcjzs@126.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8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