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标识码:4165014523
第四条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敬业大街2号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学院概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8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2020年,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学院由乌鲁木齐市整建制迁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学院占地总面积1280.98亩,建筑面积37.97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980人,专任教师68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30人。
学院设有机电工程学院等二级学院11个,锚定新疆五大战略定位,服务推进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兵团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开设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等17个专业大类49个专业,与塔里木大学等3所高校联合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工作。
学院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兵团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兵团工贸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兵团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兵团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制冷与空调项目、移动应用开发项目国家集训基地、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学校,连续承办九届兵团职业技能竞赛,被评为兵团优质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单位、全国优秀成人继续教育院校。2021年,入选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通过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首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验收。2022年,入选新一轮智能制造领域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院校,中外人文交流全媒体产教融合项目合作院校,中德先进职业教育合作项目(SGAVE)首批试点院校。2023年,获批首批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单位,工信部专精特新产业学院,成功申报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2024年成为首批挂牌兵团工匠学院的高职院校。学院作为第47届世界技能大赛空调与制冷、移动应用开发2个项目中国集训基地,为选手培养、备赛参赛提供支持,为中国代表团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要贡献,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致信感谢。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电、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八)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投档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三校高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单科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工作,分别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不能录取的专业:消防救援技术。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现代农业技术、学前教育、消防救援技术。
(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服装设计与工艺、交通运营管理、消防救援技术。
(四)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消防救援技术。
(五)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
(六)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消防救援技术。
(七)若有其他关于体检方面的疑问,请拨打招生咨询热线。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3300元/年/生,住宿费800-1000元/年/生(4-6人间)。
第五章 招生专项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实施对象:参加甘肃、河南、云南、青海、宁夏、四川、内蒙古、贵州、河北、重庆、山东、湖南、安徽、陕西、江西、福建等省份2025年普通高考被我院录取并报到的考生。
第二十条 考生被我院录取并报到后,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以下政策:
(1)全额补助学费,三年合计9900元。
(2)免住宿费800-1000元/年,三年合计2400-3000元。
(3)教材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6-2953666、0996-2950666、17399115666、17767663888
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btc.edu.cn/
邮政编码:841007
第二十九条 纪律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996-2957555
监督邮箱:2598103621@qq.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